車停住家外讓人下車 被重罰2萬4000元 警認有誤將撤銷


基隆市一名男子因在住家外停車讓家人下車被檢舉違規,初處2萬4000元罰款,但警方後來認為適用條文有誤,應為「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罰則為600至1200元,因此將函請監理機關撤銷原舉發單。


基隆市一名姓張的男子在住家旁停車讓家人下車後,遭到檢舉違反交通規定。

原本由警員舉發「行駛途中在車道暫停」,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對其重罰2萬4000元。

不過,張男認為這樣的處罰過重且適用條文有誤,他指出他的行為應該屬於「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罰則應為600至1200元。

經過張男提出異議後,基隆警二分局第五組組長劉逸群表示,經過再次審核,確實發現原處罰款的條文適用有誤,因此將會函請監理機關撤銷原舉發單,並對員警進行交通違規舉發要件及審核的教育。

此外,基隆市議員呂美玲也表示,基隆道路寬窄,許多車輛都會暫時停車讓老人下車,若要取締交通違規,應適度處罰,不應該輕罪重罰。

- 基隆市張姓男子因在住家外停車讓家人下車被檢舉,初處2萬4000元罰款。

- 警方認為適用的條文有誤,實際應該是「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罰則為600至1200元。

- 基隆市二分局第五組組長劉逸群表示,將會函請監理機關撤銷原舉發單,並加強員警的交通違規舉發要件及審核教育。

- 基隆市議員呂美玲指出,基隆道路寬窄,許多車輛都會暫時停車讓老人下車,取締交通違規時應適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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