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極警探也躲不過!失智風險高,2步驟免遭子女或親人詐騙


如何透過設立自益型安養信託和指定信託監察人來保障長者在失智或失能時的財務安全,避免被金融剝削。


即使是全球知名的明星也無法避免失智的風險,因此在退休規劃時,應特別考慮到因失智或失能而被迫退休的情況。

根據衛生福利部的數據,台灣65歲以上長者的失智症盛行率達7.99%,預計將逐年上升。

失智長者隨著病情惡化,容易成為金融剝削的受害者,因此如何確保老年安養的財務安全成為熱門議題。


首先考慮自益型安養信託,將資產交付給銀行,約定以特定用途使用,並可在特殊情況下增加給付金額。

此外,可以讓銀行將未使用的信託資金投資於穩健的金融商品,以產生利息或收益。

然而,即使設立了信託,仍有可能因被有心人煽動而遭受詐騙。


為了避免此類情況,進一步建議在設立信託時,指定一位信託監察人,該人可以是親友或專業人員,具有同意信託變動、審核給付條件等權限。

這樣可以防止長者因認知能力下降而任意變動信託,或是在被法院宣告監護後,監護人違反長者意願擅自取回信託資產的情況。


透過信託和監察人的安排,可以為長者的財務安全設下一道防線,確保在老年階段能夠享有安穩和尊嚴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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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是全球知名的明星也無法避免失智的風險,長者在退休規劃時應特別考慮到因失智或失能而被迫退休的情況。

- 台灣65歲以上長者的失智症盛行率達7.99%,預計將逐年上升,失智長者容易成為金融剝削的受害者。

- 建議設立自益型安養信託,將資產交付給銀行,約定以特定用途使用,並可在特殊情況下增加給付金額。

- 即使設立了信託,仍有可能因被有心人煽動而遭受詐騙,因此需要額外的防護措施。

- 指定信託監察人可以防止長者因認知能力下降而任意變動信託,或是在被法院宣告監護後,監護人違反長者意願擅自取回信託資產的情況。

- 信託監察人具有同意信託變動、審核給付條件等權限,有助於保護長者的財務安全。

- 透過信託和監察人的安排,可以為長者的財務安全設下一道防線,確保在老年階段能夠享有安穩和尊嚴的生活。


透過自益型安養信託來保障長者在失智或失能時的財務安全,主要可以透過以下幾個步驟:

1. **資產交付**:長者將資產一次性或分期交付給銀行,設立一個自益型安養信託,使自己成為信託的受益人。

2. **指定用途**:與銀行約定信託財產專款專用,確保資金用於長者的生活、休閒及醫療照顧等指定用途。

3. **定期撥付**:銀行按照約定定時定額撥付金錢給長者或其監護人,以確保長者的日常開支和照顧需求。

4. **特殊情況增付**:當長者符合事先明定的特殊情況(如罹患癌症或其他重大疾病、受監護宣告等)時,銀行按照約定增加給付的金額。

5. **投資管理**:長者可以與銀行約定將未動用的信託資金投資於穩健的金融商品,以持續產生利息或其他收益,避免進行高風險投資。

6. **防護機制**:信託的安排可以讓資產多一層防護,避免長者因判斷能力退化或認知障礙,而隨意揮霍財產或因詐騙而輕易移轉財產。

7. **指定信託監察人**:在設立信託時,指定一位信託監察人,該人需經過長者充分信賴並有意願擔任的親友、專業人員或社福團體。信託監察人具有同意信託變動、審核給付條件等權限,有助於維護長者的財務安全。

透過上述步驟,自益型安養信託能夠有效地保障長者在失智或失能時的財務安全,並確保資產按照長者的意願被使用。



在設立自益型安養信託時,選擇信託監察人應該考慮以下幾點:

1. **信任度**:選擇一位長者充分信任且有意願擔任的親友、專業人員或社福團體作為信託監察人。

2. **職責意識**:選擇的監察人應該具備責任感和職責心,能夠嚴格遵守信託契約的條款,並且關心長者的福祉。

3. **專業背景**:最好選擇具有法律或金融專業背景的人士,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執行信託的相關規定。

信託監察人具備以下權限:

1. **變動同意**:當長者或長者的監護人想要對於信託約定內容做較大的變動時(如變更信託給付條件或終止信託),必須先經過信託監察人的同意。

2. **審核撥付**:當長者有入住養護長照機構或其他大額醫療照護支出的需求時,必須經過信託監察人認可,受託銀行才能撥付款項。

3. **額外給付審核**:當長者發生指定的給付條件以外的狀況,或已符合指定的給付條件但給付金額需要額外增加時,信託監察人可以審核並認可受託銀行進行撥款。

透過這些權限,信託監察人能夠監督信託的運作,確保長者的財產按照原意被使用,並在必要時做出適當的調整,以應對未預見的情況。


當長者經過監護宣告後,信託監察人在信託運作中的監督職責包括:

1. **監督給付**:確保受託銀行按照信託契約的條件和約定,正確且及時地撥付款項給長者或其監護人,以支應長者的生活、醫療和照顧需求。

2. **審核額外支出**:在長者需要額外支出或給付條件以外的情況下,信託監察人需要審核並認可這些額外的支出,以確保資金的合理使用。

3. **防止不當變動**:在長者被宣告監護後,信託監察人應確保信託契約不會被不當變動,保護長者的原始意願和資產安全。

4. **維護信託原則**:監察人需要確保信託運作的一致性,即信託財產依照原定的「專款專用」原則被使用,避免被濫用或違反長者的意願。

5. **監督監護人的行為**:如果監護人試圖違反信託契約或長者的意願,信託監察人有責任介入,防止監護人擅自取回信託資產或不當使用資金。

6. **確保信託監督的持續性**:即使在長者經濟能力下降或失智的情況下,信託監察人仍應持續履行監督職責,確保長者的財務安全和照顧需求得到滿足。

信託監察人的這些職責有助於保護長者在失智或失能後的財務利益,並確保信託財產按照長者的意願被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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