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 食品藥物管理署 指正!
本文報導有誤解需協助更正之處如下:
1. 「PIF 認證」說法錯誤:
PIF 不是認證制度,也不是上市前審查或許可證, 存放於製造或輸入業者地址備查即可, 無須事前上傳或提供主管機關。
2. 「美睫、美甲、美容工作室」不須建立PIF:
需要建置PIF者為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 也就是將產品流通於國內市場者。
3.「免工廠登記製造廠所之固態手工香皂」不須建立PIF:
立法及制度設計時已考量規模較小之團體,「 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生產之固態手工香皂」不須建立P IF。
4.PIF建立「並非要求全部送驗」:
PIF可援用原料商文件、科學文獻、 國際資料庫及國外原廠既有資料,且同系列產品,部分資料可共用, 無需重複建立。另安定性試驗、微生物檢測、防腐效能試驗等資料, 經安全資料簽署人員評估敘明理由者,得免建立, 並非所有產品一律都要送驗所有項目。
5.食藥署已預先公告並提供輔導資源,「一刀切非事實」:
食藥署提早於108年公告,並依產品種類自113年7月起分年分 階段實施,採三階段實施並給予業者至少5年緩衝準備期, 亦已辦理超過500場以上教育訓練、現場輔導及提供自評表、 文件範例,並建置數位學習課程及諮詢專線(03)573- 2539等措施協助產業。
6.「輔導先行,限期改正」,並非直接裁罰:
倘業者有資料不完備情形,依規定得「於期限內改正」, 食藥署並將於改正期間提供必要的輔導措施予以協助, 仍違規者始裁罰1萬至100萬元罰鍰,非 2 萬至 500 萬元。
7.報導所引「團體未立案且數據缺乏事實根據」:
查內政部人民團體數位櫃檯,並無「台灣美容化妝品產業發展協會 (TBCDA)」之立案團體資訊。另食藥署從未曾對外宣稱將近4 0%品項面臨下架。 另報導所列研究與數據未見提供可查證的正式文件或連結。
站長說明:「台灣美容化妝品產業發展協會」並非無此團體,在官方登記的正式名稱為 臺灣化 粧品工業同業公會
更多相關資訊,或您有美業疑難雜症,請聯繫: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國會暨媒體事務中心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1段130巷109號(國家生技研究園區A 棟)
電話:02-2787-7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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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IF 認證」說法錯誤:
PIF 不是認證制度,也不是上市前審查或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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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免工廠登記製造廠所之固態手工香皂」不須建立PIF:
立法及制度設計時已考量規模較小之團體,「
4.PIF建立「並非要求全部送驗」:
PIF可援用原料商文件、科學文獻、
5.食藥署已預先公告並提供輔導資源,「一刀切非事實」:
食藥署提早於108年公告,並依產品種類自113年7月起分年分
6.「輔導先行,限期改正」,並非直接裁罰:
倘業者有資料不完備情形,依規定得「於期限內改正」,
7.報導所引「團體未立案且數據缺乏事實根據」:
查內政部人民團體數位櫃檯,並無「台灣美容化妝品產業發展協會 (TBCDA)」之立案團體資訊。另食藥署從未曾對外宣稱將近4
站長說明:「台灣美容化妝品產業發展協會」並非無此團體,在官方登記的正式名稱為 臺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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