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界的「絕殺令」?PIF 認證......(感謝 食品藥物管理署 指正!)



感謝 食品藥物管理署 指正!


本文報導有誤解需協助更正之處如下:

 

1. PIF 認證」說法錯誤:

PIF 不是認證制度,也不是上市前審查或許可證,存放於製造或輸入業者地址備查即可,無須事前上傳或提供主管機關。

 

2. 「美睫、美甲、美容工作室」不須建立PIF

需要建置PIF者為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也就是將產品流通於國內市場者。

 

3.「免工廠登記製造廠所之固態手工香皂」不須建立PIF

立法及制度設計時已考量規模較小之團體,「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生產之固態手工香皂」不須建立PIF

 

4.PIF建立「並非要求全部送驗」:

PIF可援用原料商文件、科學文獻、國際資料庫及國外原廠既有資料,且同系列產品,部分資料可共用,無需重複建立。另安定性試驗、微生物檢測、防腐效能試驗等資料,經安全資料簽署人員評估敘明理由者,得免建立,並非所有產品一律都要送驗所有項目。

 

5.食藥署已預先公告並提供輔導資源,「一刀切非事實」:

食藥署提早於108年公告,並依產品種類自1137月起分年分階段實施,採三階段實施並給予業者至少5年緩衝準備期,亦已辦理超過500場以上教育訓練、現場輔導及提供自評表、文件範例,並建置數位學習課程及諮詢專線(03)573-2539等措施協助產業。

 

6.「輔導先行,限期改正」,並非直接裁罰:

倘業者有資料不完備情形,依規定得「於期限內改正」,食藥署並將於改正期間提供必要的輔導措施予以協助,仍違規者始裁罰1萬至100萬元罰鍰,非 2 萬至 500 萬元。

 

7.報導所引「團體未立案且數據缺乏事實根據」:

查內政部人民團體數位櫃檯,並無「台灣美容化妝品產業發展協會 (TBCDA)」之立案團體資訊。另食藥署從未曾對外宣稱將近40%品項面臨下架。另報導所列研究與數據未見提供可查證的正式文件或連結。


站長說明:「台灣美容化妝品產業發展協會」並非無此團體,在官方登記的正式名稱為 臺灣化粧品工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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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國會暨媒體事務中心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1130109(國家生技研究園區A)

電話:02-2787-7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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