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權意識日益高漲,媒體報導犯罪案件時,羈押、拘提、收押、聲押、羈押禁見等法律用語時常出現,但這些詞彙的意義與差異究竟是什麼?
根據司法院在2023年發布的年度報告,社會大眾對於這些司法程序的理解仍有待提升。鄉民派報將以深入淺出的方式,為您完整解析這些刑事訴訟法上的專有名詞,並透過實際案例與圖表,幫助您釐清其中錯綜複雜的關係。
偵查程序中的強制處分:拘提、逮捕、傳喚
拘提是檢察官或法官,在特定情況下,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發出的強制到場命令。例如,被告經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或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時,檢察官或法官可簽發拘票,由司法警察強制其到場。
逮捕則與拘提不同,它指的是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在犯罪現場,被任何人(包括一般民眾)逕行逮捕,並送交司法警察機關。例如,竊賊在行竊時被發現,路人即可將其逮捕並報警。
羈押:不是判刑,而是一種預防措施
羈押在法律上是一種最嚴厲的強制處分,主要目的是防止被告逃亡、串供或湮滅證據。羈押並非判決,不代表被告有罪,而是為了確保後續偵查與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
羈押的種類與條件
羈押可分為「一般羈押」與「羈押禁見」。
- 一般羈押:被告被拘禁在看守所,但仍可與律師、家人、朋友通信或會面,會面過程受監聽。
- 羈押禁見:當被告有串供或滅證之虞時,法官會裁定羈押禁見,限制其與外界的接觸,僅能與辯護律師會面。此舉是為了避免被告與共犯或證人串通,影響案情釐清。
聲押與收押:法院與檢察官的互動
當檢察官認為有羈押的必要時,會向法院提出聲請,這個動作就稱為聲押(聲請羈押)。
收押則是法院在收到檢察官的聲押聲請後,經審理認為確實有羈押必要,並裁定將被告羈押的結果。換句話說,聲押是檢察官的「請求」,而收押則是法院的「決定」。
完整程序圖解與案例解析
為了幫助您更清楚地理解這些概念,我們整理了下表,並搭配一個虛擬案例來說明。
案例:
假設張先生因涉嫌貪污而被檢察官偵辦。
- 傳喚:檢察官發出傳票,要求張先生到案說明。
- 拘提:張先生未到庭,檢察官認為他有逃亡之虞,簽發拘票將其拘提到案。
- 聲押:經訊問後,檢察官認為張先生有串供之虞,因此向法院聲請羈押。
- 收押與羈押禁見: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為張先生確實有串證嫌疑,因此裁定羈押並禁見。張先生被送往看守所,不得與家人朋友會面。
常見問題
羈押的時間有限制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中羈押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但可延長,延長次數以3次為限。審判中羈押的時間則有更詳細的規定。羈押後會被判刑嗎? 羈押只是一種程序上的強制處分,與最終的判決結果無關。被告在法院判決確定前,都推定為無罪。
如果羈押期滿,但案件還沒結束怎麼辦? 如果法官認為仍有羈押的必要,可以裁定延長羈押。若延長次數已達上限,或已無羈押必要,法官會裁定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來替代羈押。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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